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0-07-24  作者:  来源:

苏住建规〔2014〕10号
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
 

各市、区住建局,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苏府办〔2014〕51号),现将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、各类政府投资项目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以及20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等四类新建建筑,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。
二、凡符合《苏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》要求的新立项建设项目,应执行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。
三、政府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进行设计招标时,应在招标书中注明招标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。
四、一星、二星绿色建筑标识认证由省住建厅负责评定,三星绿色建筑标识认证由住建部负责评定。市区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时,应经各区住建部门、市住建局逐级上报省住建厅。各市绿建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时,经所在地住建部门上报省住建厅。
五、绿色建筑项目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尚未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认证,则建设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文件,说明项目申报的绿色建筑星级等级,承诺完成认证的最后期限,否则不予受理。
六、各地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,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,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。
七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。

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14年10月9日